11月起在广东购车缴税后无需提供纸质税单即可办理车辆登记
税务和公安试点应用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实习生侯琳琳报道:10月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11月1日起,纳税人在广东省(含深圳市)等四个省、直辖市买车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当天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为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两部门决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公告》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上述试点地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公告》介绍,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公告》明确,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仍要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证、补证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同时,试点期间内,在试点地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到非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今年9月28日,广州已率先全面试点上线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突破了车辆购置税缴税时间和地点限制,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上牌“一条龙”全流程无纸化办税服务。此举既有利于企业节约代办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更能让套用、修改的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无所遁形,从源头防范伪造、变造纸质完税证明的潜在风险,密切税务部门与车辆管理部门信息交互,有助于部门联合打击逃税、骗税等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