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而在这起非法狩猎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追究捕猎者即被告人江某平的刑事责任,还对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庭审现场,说起自己犯下的事,被告人江某平直呼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后悔不已。

被告人江某平是兴宁市刁坊镇人,平时以务农、卖海鲜为生,农闲时期,为帮补家用,在他人的“指点”下,打起了野生动物的主意。
江某平说,在没有捕猎证的情况下,他携带捕鸟网、笼子等工具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来到兴宁市坭陂镇、刁坊镇等地,采用架网方式捕猎斑文鸟、白头翁鸟等野生动物。抓到鸟后,江某平就用笼子装好,然后发货到广州的三鸟市场上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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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兴宁市坭陂镇东红村进行挂网捕猎期间,曾有村民进行劝阻,但江某平却没有当回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始至2019年4月21日间,被告人江某平在兴宁市坭陂镇、刁坊镇,采用架网方式猎捕斑文鸟、白头翁鸟等野生动物。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江某平于今年4月21日猎捕的野生动物中,送检的疑似白头翁鸟为鹎科白头翁鹎,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送检的疑似斑文鸟为梅花雀科斑文鸟,未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斑文鸟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5元/只,被告江某平猎捕的斑文鸟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18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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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某平赔偿因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人民币118167元;同时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现场,江某平当庭表示愿意认罪,并赔礼道歉。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知,我市行政区域内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破坏、猎捕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提起本案其意义不止在于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是对潜在的破坏者予以警示。同时,检察机关呼吁,人民群众要积极保护野生动物,踊跃举报各类非法捕杀、买卖、运输、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维护好美好家园。

本案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希望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
切莫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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