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月3日举办的第二场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1日下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办发〔2020〕4号)明确规定,库存商品销售价格高于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的;商品购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价(或差率)超过之前差价(或差率)的; 所售商品在2020年1月19日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20%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继先表示,对于经营者违反上述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经营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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