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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哄抬口罩价格、制售“问题口罩”……昭通多人被处罚

来源:掌上春城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2-0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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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讯2月8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疫情防控期间

典型案例发布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昭通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口罩价格、非法制售“问题口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重罚!

哄抬口罩价格案例(4个)

案例一:昭通市昭阳区喜涛便利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31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市场检查,发现昭通市昭阳区喜涛便利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经查:该便利店于2019年12月28日以0.8元/个购进一次性口罩150个,2020年1月30日上午前,均以1元/个出售了40个。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已经口头提醒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哄抬价格。但是,从1月30起,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润,置若罔闻,将上述口罩以每个5元的价格出售,共计卖出69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其在执法人员已经提醒告诫不得哄抬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犯,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89.8元,顶格处予罚款14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善县康健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8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永善县康健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5.5元/个的KN90(型号:9600)防尘口罩以15元/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查获之日,共销售了1袋(共10个),销售金额合计1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镇雄县雨河镇个体户邓某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镇雄县雨河镇个体工商户邓某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经查,邓某于2020年2月4日至2月5日以每个3.5元的价格分两次购进5000个纱布口罩,并以每个5元的价格在雨河镇市场上销售了4681个。当事人销售口罩的购销差率超过20%,涉嫌构成哄抬口罩价格行为。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威信县高田乡佳旺超市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7日,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威信县高田乡佳旺超市哄抬口罩价格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购进“炫彩”牌防尘口罩130包,购进价格10元/包,销售价25元/包,进货总金额为1300.00元。截止被查获时,共销售了120包,销售金额为3000.00元,剩余10包,获取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并从重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7200元。

非法制售“问题口罩”案(3个)

案例五:昭通市昭阳区金言恒大药房销售“问题口罩”及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31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巡查工作,在昭通市昭阳区金言恒大药房发现其正在销售“一次性口罩”,该批口罩外包装纸箱标示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而箱内口罩的最小包装单元上标示的品名却是“一次性使用口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春节后,总共购进该批口罩8000个,已销售4149个,进货价为1.8元/个,销售价为2.5元/个,当事人销售口罩的购销差率超过20%,其行为涉嫌销售“问题口罩”及哄抬口罩价格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彝良县宋某非法制售口罩案

2月3日,彝良县龙安镇人民政府接到龙安集镇宋某非法制售口罩被投诉举报的线索。获悉情况后,龙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宋某(个体工商户)为获取非法利润,在他人怂恿下,在自己的经营门店内用纱布、保鲜膜等材料非法制作口罩,以每只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制售口罩牟利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已购买口罩的群众进行退款,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鲁甸县茨院乡百大生活超市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1月30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鲁甸县茨院乡百大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口罩。经查,鲁甸县茨院乡百大生活超市以每个12元的价格销售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口罩20个,销售金额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0元,顶格处以罚款720元。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2个)

案例八:昭通市昭阳区银发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31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昭通市昭阳区银发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户货架上摆放的所有待售药品均未张贴价格标签标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从重给予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昭通市善人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一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月4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市场检查时发现,昭通市善人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一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类案件(1个)

案例十:方正县方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加施有机码的有机大米案

2月4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昭通市新XX商业有限公司售卖的由方正县方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机生态”米未加施有机码及认证机构信息。经查,方正县方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上述大米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但其未对其经营的“有机生态”米加施有机码及认证机构信息,使消费者不能对有机认证情况及时准确溯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未加施有机码的违法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经营者: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价格运行平稳有序,是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一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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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哄抬口罩价格、制售“问题口罩”……昭通多人被处罚
掌上春城  作者:  2020-02-08
2月8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昭通市...

掌上春城讯2月8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疫情防控期间

典型案例发布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昭通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口罩价格、非法制售“问题口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重罚!

哄抬口罩价格案例(4个)

案例一:昭通市昭阳区喜涛便利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31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市场检查,发现昭通市昭阳区喜涛便利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经查:该便利店于2019年12月28日以0.8元/个购进一次性口罩150个,2020年1月30日上午前,均以1元/个出售了40个。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已经口头提醒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哄抬价格。但是,从1月30起,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润,置若罔闻,将上述口罩以每个5元的价格出售,共计卖出69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其在执法人员已经提醒告诫不得哄抬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犯,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89.8元,顶格处予罚款14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善县康健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8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永善县康健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5.5元/个的KN90(型号:9600)防尘口罩以15元/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查获之日,共销售了1袋(共10个),销售金额合计1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镇雄县雨河镇个体户邓某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镇雄县雨河镇个体工商户邓某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经查,邓某于2020年2月4日至2月5日以每个3.5元的价格分两次购进5000个纱布口罩,并以每个5元的价格在雨河镇市场上销售了4681个。当事人销售口罩的购销差率超过20%,涉嫌构成哄抬口罩价格行为。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威信县高田乡佳旺超市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7日,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威信县高田乡佳旺超市哄抬口罩价格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购进“炫彩”牌防尘口罩130包,购进价格10元/包,销售价25元/包,进货总金额为1300.00元。截止被查获时,共销售了120包,销售金额为3000.00元,剩余10包,获取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并从重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7200元。

非法制售“问题口罩”案(3个)

案例五:昭通市昭阳区金言恒大药房销售“问题口罩”及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31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巡查工作,在昭通市昭阳区金言恒大药房发现其正在销售“一次性口罩”,该批口罩外包装纸箱标示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而箱内口罩的最小包装单元上标示的品名却是“一次性使用口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春节后,总共购进该批口罩8000个,已销售4149个,进货价为1.8元/个,销售价为2.5元/个,当事人销售口罩的购销差率超过20%,其行为涉嫌销售“问题口罩”及哄抬口罩价格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彝良县宋某非法制售口罩案

2月3日,彝良县龙安镇人民政府接到龙安集镇宋某非法制售口罩被投诉举报的线索。获悉情况后,龙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宋某(个体工商户)为获取非法利润,在他人怂恿下,在自己的经营门店内用纱布、保鲜膜等材料非法制作口罩,以每只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制售口罩牟利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已购买口罩的群众进行退款,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鲁甸县茨院乡百大生活超市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1月30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鲁甸县茨院乡百大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口罩。经查,鲁甸县茨院乡百大生活超市以每个12元的价格销售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口罩20个,销售金额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0元,顶格处以罚款720元。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2个)

案例八:昭通市昭阳区银发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31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昭通市昭阳区银发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户货架上摆放的所有待售药品均未张贴价格标签标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从重给予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昭通市善人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一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月4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市场检查时发现,昭通市善人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一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类案件(1个)

案例十:方正县方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加施有机码的有机大米案

2月4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昭通市新XX商业有限公司售卖的由方正县方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机生态”米未加施有机码及认证机构信息。经查,方正县方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上述大米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但其未对其经营的“有机生态”米加施有机码及认证机构信息,使消费者不能对有机认证情况及时准确溯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未加施有机码的违法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经营者: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价格运行平稳有序,是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一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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