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南京2月10日电(记者潘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2月10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自2月10日起,南京市按照“企业自查、向区(园区)报批、分级审核”的程序,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进入防第一波存量扩散与防第二波新输入性疫情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说,“在这一时刻出台该决定,有利于为南京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决定》共10条,明确各级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授权有关方面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并对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工作进行了规范,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会主任委员姚正陆告诉记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更侧重于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他表示,《决定》贯穿法治思维,既主动回应当前政府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需求,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要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同时,注重避免疫情防控工作中“层层加码”的简单化现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适度的要求,规范政府各项措施的开展。
“非常时期”需要“非常之举”。针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决定》授予了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比如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封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卫生检疫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补偿。
《决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
《决定》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
“这一特别授权,为市政府针对南京特大城市实际情况,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依法开展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姚正陆说。
此外,为了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决定》首次提出加强“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疫情防控工作”。《决定》提出,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参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客户端编辑:严悦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