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停车场收费或不得擅自提高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王彤 发表时间:2022-06-30 07:30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王彤  2022-06-30
7月29日前,市民可提交意见,内容包括:意见建议及理由、依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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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6月2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下称《议价规则》)及解读材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相比于去年颁布的议价规则试行版,本次议价规则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制定、提高收费标准。

《议价规则》所称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中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向业主、车位使用人出租的车位、车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出租、建设单位委托停车场经营者出租以及其它方式出租的车位、车库。规则不适用于:住宅小区业主(建设单位除外)将自有产权车位提供给其他业主、车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费行为;住宅小区共有产权车位的收费行为;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议价规则》指出,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布、作出承诺,也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关注

1.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期间收费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解读材料指出,协商议价前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的或者已经协商议价确定过收费标准的,协商议价期间可继续执行协商前收费标准。

协商议价前未约定收费标准的,包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先协商议价再按照双方协商议价情况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协商议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可以依法自主定价?

广州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协商议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履行议价规则规定程序后可依照《价格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制定、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提供价格合理的停车服务。

理由和依据:一是根据《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住宅停车场收费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二是根据市人大法工委解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仅要求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规定进行协商议价,并未要求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制定、提高收费标准。三是《议价规则》提供议价程序规范,履行相应议价程序的,即认为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

贴士

7月29日前,市民可提交意见,内容包括:意见建议及理由、依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提交方式为: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9号楼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

(二)传真:020-83125911

(三)电子邮箱:sfgwjgc@gz.gov.cn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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