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施工损害地下管线,将列入信用记录范围

来源:金羊网 作者:郭思琦 发表时间:2022-07-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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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思琦

7月15日,16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强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上着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区要及时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架构,各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机制,按职责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主管的建设项目涉及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保护、管线迁改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将新开工项目巡查工作纳入综合网格管理。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要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将钻探作业纳入各自行业领域工程监管体系,监督抽查建设单位(含地质勘查项目业主)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情况。

《意见》要求,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加强地下管线规划条件核实,将竣工测量、普查、补测补绘成果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纳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管线权属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查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废弃地下管线信息报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迁移、废弃地下管线信息,或报送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地下管线被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范围

根据《意见》,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联合评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以及初步设计报审前均应征询管线权属单位、轨道交通权属单位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及建设条件,制定对既有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施工前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保证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要求,在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落实旁站管理,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护。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桩基施工、顶管等作业。

《意见》还提出,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市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将工程领域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造成施工损害地下管线等行为依法列入各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鼓励将信用记录结果及管理信息依法应用于招投标环节。

编辑:邓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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