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中小微企因疫情暂时经营困难,应审慎认定破产原因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2-07-22 06:12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2-07-2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9日通报了该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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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9日通报了该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某科技公司申请某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法院旨在通过该案例明确这一裁判要旨:对于营业正常、员工稳定,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一时支付不能,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破产原因,避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在该案中,某汽车用品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贸易和汽车服务等,经营状况为在业。该汽车用品公司对某科技公司负有到期债200459元,无其他负债。某科技公司经强制执行未果后申请对某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该汽车用品公司有价值300000元的存货和可追收的对外债权105000元,汽车用品公司异议称不能清偿的主要原因是疫情期间汽车用品销售订单骤减,随着疫情缓解,公司员工稳定,业务逐渐回暖,很快就能偿还对某科技公司的债务,不同意破产清算。经调解未果,法院以某汽车用品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一时支付不能,不属于明显无清偿能力,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为由驳回科技公司的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和疫情防控相关司法政策,审慎审查破产原因,认为债务人虽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债务人仅有对申请人的一笔负债,疫情原因订单骤减导致暂时财务困难。且在破产受理审查时,债务人资可抵债,营业逐步恢复,员工稳定,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从而认定债务人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未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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