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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 通讯员穗仁宣报道 8月1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患者。
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卫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总结了广州市在抗击疫情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制度设计,将全链条做好传染病急救救治工作写入社会急救医疗地方立法中,避免在疫情防控情况中出现“120”急救不及时、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等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为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