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晔晗 邓丽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7月17日)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旨在通过该案例说明: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该案原告为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某,被告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里水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里水镇环保委”)于2021年8月8日对辖区内的一个电表箱张贴了封条,并加盖了里水镇环保委的公章。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吴某认为里水镇环保委对其电表实施查封的行为违法,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诉查封行为无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里水镇环保委属于里水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环境违法查处职权的情况下,不具有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以及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查封行为应为无效,遂判决确认里水镇环保委实施的涉案查封行为无效。里水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里水镇环保委作为里水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称,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抑或实施机关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明显缺乏职权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均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本案判决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确认无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无效,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