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据成铁第一法院官微消息,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如下:

此前报道
6月12日,四川成都的何先生发贴称,自己在地铁上被两名女子指责鞋面装摄像头偷拍,后经过警方调查证明未偷拍,但他认为女子事后道歉并不诚恳,他不接受并打算起诉对方。

当事人何先生表示,6月11日晚9时许,他搭乘成都地铁1号线途经火车南站地铁站时,车厢内有两名女士突然说道“他在偷拍”。随即,有地铁安全员抵达。
何先生称,两名女士表示,看到他鞋子闪烁绿光,认为上面有摄像头。何先生现场脱下了右脚鞋子让对方检查。
随后,双方在孵化园站下车,并等到民警抵达。何先生说,在附近的派出所,由民警对鞋子进行了检查,并无摄像头等情况。
何先生回忆,解除误会后,其中一名女士对他说了“对不起”,但他认为对方道歉的语气并不诚恳,且另外一女士并未道歉。他希望列车上其他目击者能联系他,为他作证,他准备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女士道歉。
成都市民施先生称他目睹了事发经过,他告诉记者,被两名女子指责对方偷拍后,当事男子配合地铁安全员和两名女子的要求,在地铁上脱鞋检查。
来源 | 羊城晚报综合成铁第一法院微信公众号、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