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从横琴经“二线”进入内地 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予以免税放行

来源:金羊网 作者:钱瑜、李旭 发表时间:2024-01-05 06:30
金羊网  作者:钱瑜、李旭  2024-01-05
财政部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钱瑜、李旭报道:1月4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提及,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

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称,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对违反《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一线”进出的货物实施备案管理

羊城晚报讯 1月4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

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可按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内主体间保税流转。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内销的,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一线”已按规定缴纳,或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征收进口税收。

该通知还提及,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合作区内主体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货物,仅适用保税政策。(钱瑜 李旭)

编辑:邬嘉宏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