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珊 通讯员 深市监
加一味“料”,猪肉会更“新鲜”?这加的是啥?答案就是硼砂。不过,这可是违法行为。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硼砂猪肉”案件,被告人祝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须赔偿公益损失2172.8元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祝某某在某农贸市场卖猪肉已有20多年,以前生意挺好,往往还没到中午,档口的猪肉就被一扫而空。后来,由于农贸市场周边开了生鲜超市,猪肉档生意大不如前,天气热时,猪肉不耐放,容易变质发臭,卖不出去的肉越多亏得也越多。祝某某心里着急,听人说硼砂可以“保鲜”,便从一个市场的流动摊贩手中,以9元/包的价格买了两包硼砂。
档口的猪肉卖不出去时,祝某某就会打一盆清水,抓一把硼砂,兑出“洗肉水”,再把肉浸泡在水里。如果猪肉发白卖相不好,祝某某便会往猪血里掺一点硼砂,直接涂抹到肉上。处理过的肉看上去更新鲜,摸上去也不会发干。之后,祝某某以每斤7元和每斤18至20元的价格,将“硼砂猪肉”和“硼砂猪排骨”售出。
某日,祝某某还没来得及开档,就被前来检查的民警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现场查获26.31斤待售猪肉、2袋白色粉末物质、1桶“洗肉水”等物品。
经鉴定,排骨、猪肉和“洗肉水”中均检测出硼酸,平均残留量约每千克209毫克;2袋白色粉末物质内含硼砂及硼砂的部分风化物,含量大于90%(m/m)。经计算,祝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生鲜猪肉的总价款约为217.28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售卖的猪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祝某某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生鲜猪肉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硼砂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为无色半透明晶体或白色结晶粉末,易溶于水,呈弱碱性。硼砂的毒性较强,少量误食后会在胃部形成硼酸,引起恶心呕吐、头晕头痛乃至休克等症状。若直接接触过量硼酸,也会导致皮肤过敏,同时硼砂会经破损皮肤被人体吸收,不断累积而造成慢性中毒。成人硼砂中毒剂量为1-3g,达到15-20g可致死,而儿童误食硼砂5g、婴儿误食2-3g,均有致死的可能。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硼砂、硼酸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添加硼砂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