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容诉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广州纯之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张佐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23)粤1391民初4855号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4-01-23 15:07
  作者:  2024-01-23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391民初4855号

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广州纯之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张佐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容与被告广州纯音乐器连锁有限公司、广州纯之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张佐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23)粤1391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远成 联系方式:0752-5500055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编辑: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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