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海外建设公司跨境协助破产案始末 | 解码办案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张豪 发表时间:2024-01-24 15:05
金羊网  作者:董柳、张豪  2024-01-24
广东一家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被发现在香港有财产。跨境破产案件怎么办?

这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签署以来,广东首例、国内第三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清算案件——

广东一家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被发现在香港有财产。跨境破产案件怎么办?

历时半年,这宗跨境协助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给出了答案。

“本案涉及香港法院认可内地破产程序的事实与法律要件,对今后内地破产程序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参考,同时它也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具体实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年亚说。

公司破产后被发现在境外持有股份

“这家公司在2020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对公司拥有300余万元到期债权,债权人经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于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随着年亚的讲述,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起来——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950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等。

海外建设公司的债权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定,以海外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海外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4月24日,广州中院经审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作为海外建设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过管理人的调查,海外建设公司最后变现的财产超过1800万元,但它共有23户债权人,债权人共拥有约7.88亿元的债权,公司已经明显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非常高。”年亚说。

2022年5月17日,广州中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认定海外建设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海外建设公司破产。

根据管理人实际清查得到的情况,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海外建设香港公司”)约120万股股份,占股比例为30%,而且该公司名下持有一处香港物业。

“也就是说,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有对外投资股权,并且目标公司名下有高价值的财产,说明海外建设公司持有的该30%股权有价值。那么,根据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原则,也应当变现用于清偿所欠的债务。因此,管理人就有必要去香港寻求调查、控制、处置该对外投资股权。而根据《会谈纪要》,管理人要在香港以破产管理人身份履职,就必须取得香港法院承认内地破产程序,赋予管理人在香港地区调查、保管、控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权力。”年亚解释。

内地法院发出司法确认及协助请求

改革开放以来,内地与香港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大量业务和财产,两地法院多年来面临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的现实需求。

“由于内地和香港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存在差异,因此两地在破产案件合作方面存在客观制约和困难。”年亚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促进经济融合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

《会谈纪要》第一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试点地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第三条明确:“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非试点法院可否向香港法院发出认可和协助申请?这是摆在合议庭面前的首要问题。

年亚表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将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三个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作为与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试点法院,但在《会谈纪要》签订之后,香港法院在海航破产重整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中认可了由海南法院、北京法院等非试点法院提出的认可和协助申请。也就是说,从实践层面看,非试点地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同样存在申请香港法院承认的必要性,即有必要基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收回公司在香港地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广州中院要求管理人根据《会谈纪要》和香港律政司发布的《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发起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的工作。

2022年11月15日,广州中院依据管理人申请,作出《关于司法确认及协助的请求书》,请求香港法院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并提供履职协助。

2023年3月21日,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认可和协助申请。

破产程序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

两个月不到,有了回音——

2023年5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包括查找、保护、保管、占有并控制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海外建设公司的有权或似乎有权享有的资产,查找、保护、保管、占有并控制海外建设公司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在香港高等法院管辖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处置海外建设公司任何资产(包括股份)等。

年亚介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基于四项理由认可广州法院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并授予了管理人履职权力:一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是由广州法院监督的集体破产程序;二是内地破产程序既是在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也是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进行;三是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有价值的资产(即约120万股股份),且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因此广州中院作出的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四是认可和协助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

“经过香港法院的认可和协助,海外建设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的大约30%的股份,被成功处置,依法变现为521132元人民币,归入破产财产统一清偿给债权人。”年亚说,在广州中院和管理人的努力下,最终成功帮助破产企业收回了在香港的资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事后,年亚总结了破产程序中申请香港司法协助的个案考量及具体路径:首先,非试点地区也可向香港法院发出认可和协助申请,内地破产受理法院应重点审查寻求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的必要性,即破产企业在香港是否有较高价值的财产需要调查、控制和处置;其次,管理人需向内地法院申请发出对香港高等法院的请求,内地法院经审查后向香港法院发出认可和协助请求函;最后,管理人所寻求的命令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明确,并非一定是“标准格式命令”——内地法院在申请香港法院协助时,如有明确财产指向或线索,应当在请求书具体列明,以便香港法院在作出认可和协助的命令时也列出资产信息便于管理人更好履职。

“希望它能给今后的跨境破产案件办理提供些参考价值。”年亚笑着说。

专家解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善斌:

为后续内地法院申请香港法院

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提供了有益借鉴

《会谈纪要》是两地首次就跨境破产协助出台的专门性文件,它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公平偿债的程序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是《会谈纪要》签署以来广东省首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与协助的内地破产清算案件。广州法院在该案中探索出的申请香港法院司法协助的个案经验以及香港法院在认可和协助裁决中所体现出来的审查标准和要求,极具参考价值。该案裁决认为,根据普通法,互惠不是获得认可和协助的一项要求,所以内地非试点地区破产程序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协助。但裁决同时指出,试点地区以外的法院是否适合申请认可和协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

该案为后续内地法院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提供了有益借鉴,对进一步巩固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的破产司法协助关系、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两地破产司法协助关系,完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文 | 记者 董柳 张豪 通讯员 范兴龙 吴静怡 实习生 江蓝

图 | 受访者供图

视频拍摄、剪辑 | 通讯员 李开兴、黄志鸿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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