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安居型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 可补差价后上市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李晓旭 发表时间:2024-03-14 07:05
羊城晚报  作者:李晓旭  2024-03-14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满足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等条件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满足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等条件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补缴价款规则,以及继承等内容。其中,补缴价款为:(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

满十年补差价后取得完全产权

《办法》明确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申请条件。具体包括: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根据《办法》,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核批准、补缴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等。

《办法》明确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补缴价款计算规则,补缴价款具体为:补缴价款=(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其中,原市场价格统一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计算;税费是指权利人在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等。

明确继承和婚姻变化处理规则

《办法》还明确了继承和婚姻状况变化的处理规则。其中,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将继承的该套住房变更登记至具有深圳市户籍且未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宅建设用地)的继承人名下;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并就收购款进行继承;按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或者将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另外,结婚后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共同权利人,配偶未在深圳市拥有保障性住房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预计每年进入市场房源数量有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深圳市正在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不再新增规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

据介绍,深圳市历年出售安居型商品房约6万套,根据购买时间,陆续在满10年后达到取得完全产权条件;申请人将安居型商品房上市交易后,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以无房身份再次租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预计每年能够达到取得完全产权条件并且进入市场的安居型商品房数量有限。

同时,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不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的权利不变。

记者了解到,为了方便市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采用以全流程网办为主的办理方式,常态化提供业务办理服务。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随时提出,且补缴价款不会因为申请时间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申请人无须在政策正式实施后集中办理。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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