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获批准通过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
3月29日,《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省、市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领域立法尚属空白。此《规定》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全文只有19条,但干货满满。《规定》主要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新建物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以及改造要求、建设管理维护要求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解决物业服务人不配合及索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电力增容困难问题。
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
《规定》明确,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等为配建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改建、扩建物业小区新建车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推进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智能有序公用充电设施,或者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
建设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六大要求
《规定》明确,在物业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二是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三是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四是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五是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物业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
《规定》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在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督促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时维修或者整改;遇漏电、火灾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规定》还明确,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