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黄谣、邀同学“吃瓜”?法院:学生朋友圈道歉,家长赔偿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4-04-09 18:32
中国青年报综合  作者:  2024-04-09

近年来

未成年人欺凌事件

不时引发热议

近日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

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

实施欺凌的学生被判朋友圈赔礼道歉

其家长作为监护人

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小张与小黄是同一所学校的同学。某一天,小张看到一篇微信笔记,内容与小黄有关。笔记中的相关言论粗俗,直指小黄发在朋友圈中的照片为盗图,系其故意打造生活精致人设。

由于小张素来看小黄不满,便在朋友圈邀请大家“吃瓜”。有同学“闻讯而来”,小张遂将涉案微信笔记以及其此前保存的几段视频,其中包括一段不雅视频发给了“吃瓜群众”,并影射不雅视频中的女子为小黄。

在“吃瓜群众”询问这些资料是否可以外传时,小张表示“随便发”。之后,涉案笔记以及涉案视频又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再度传播。

实际上,不雅视频是小张此前在一个微信群中保存,视频中的女性未露脸,因此小张并不能确定视频中的女子是小黄,但因视频发布者称视频中女子为小黄,所以小张也向他人影射视频中的女子为小黄。

随后,小黄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但小张觉得,自己并不是涉案微信笔记、视频的制作者,只是转发者而已,而且自己只转给了一名同学,其他同学如何转发并非自己能干涉,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道歉+赔偿!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小张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结果影响范围等,判处小张父母向小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00元。此外,一审法院还判决小张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黄公开赔礼道歉,且致歉声明需连续公开保留至少24小时。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张向他人发送的笔记、群聊记录、视频内容明确指向小黄,相关内容明显会给小黄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小黄的个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小张并不能准确说明相关视频的来源途径,也不能提供视频来源的具体证据,且小张存在授意他人肆意传播的情况,对于因此给小黄造成的名誉损害,小张负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小张侵权成立正确。

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等酌情判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时长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金额均无不妥。

据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遭遇网络欺凌应及时求助

对此,法官提醒,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网络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不论对方是否为熟人,也不论对方是否成年,作为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了网络欺凌,不要因恐惧而隐藏自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父母和学校、平台求助,积极反欺凌。

此外,在避免自己成为网络欺凌的直接实施者、受害者的同时,也要避免自己成为冷漠的旁观者,甚至是好事的“吃瓜”者。当身边同学遭受网络欺凌时,可以积极发声,伸出援手,为被欺凌者提供援助。

不是只有肢体暴力

才叫欺凌

守护“少年的你”

任何人都不是旁观者

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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