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行“虚假下单”“恶意差评”,广州一商家被罚2万元

来源:金羊网 作者:吴珊 发表时间:2024-04-10 22:47
金羊网  作者:吴珊  2024-04-10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珊 通讯员 穗市监

4月10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宗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例,涉事店铺指使他人“虚假下单”“恶意差评”,导致他人店铺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最终,涉事店铺不仅输了官司,还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陈某设在某平台开设“某某铺炖汤世家(白云店)”店铺,并由其哥哥陈某建负责在平台上与顾客互动、处理差评、拜访同行等事宜。

经营一段时间后,店铺收到了几个顾客的差评及投诉。苦心经营,却被投诉?陈某建很是生气,他主观地判断,差评和投诉来自竞争对手的打压。他推测,这个竞争对手是同一街道的莫某武经营的“某某鲜御膳炖汤·高端养生(江夏店)”。

为了报复竞争对手莫某武,2022年10月,陈某建在其门店微信群中,提供了莫某武的店铺链接及收货地址,指使他人在该店铺下单购买外卖商品32单,并送往同一指定收货地址,且部分订单给予了差评。

由于指使他人“虚假下单”“恶意差评”,平台误判莫某武的店铺存在刷单行为,对该店铺进行降权限流处罚,致使店铺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莫某武感觉自己很冤枉,2023年5月19日,莫某武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陈某设和陈某建一起告了。

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陈某设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随后,莫某武又来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过现场调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本案中经营者涉嫌雇佣他人,通过虚假下单、恶意差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也称商业诽谤,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企业商誉的维护,应从提升自己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做起。如果采用“踩着别人上位”的手段来获取一时的利益,其结果亦是损人而不利己。

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当自己的商业信誉被侵害时,企业可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拨打电话12345或者12315,向属地市场监管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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