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落实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推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提升

来源:金羊网 作者:马灿 发表时间:2024-04-28 21:23
金羊网  作者:马灿  2024-04-28
佩戴头盔是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头盔质量对保障乘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马灿

佩戴头盔是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头盔质量对保障乘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4月26日,在江门举办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811—2022《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和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及试验方法》)宣贯会,现场解答疑问,帮助公众正确理解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安全性问题。

该宣贯会是《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规定的宣贯国家标准的重点具体内容之一。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承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摩托车及配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协办。

填补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标准空白

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是人们重要的代步工具,拥有惊人的数量。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近年来发展迅猛。据统计,广东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000万辆以上。因此,佩戴头盔是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原国家标准GB 811仅规定摩托车乘员头盔质量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未有国家标准。于是,生产厂家各自制定标准,各行其是,在市场上标称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混杂。对此,制定执行头盔相关质量标准已是刻不容缓之事。

2022年12月1日发布、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标准。其名称从原《摩托车乘员头盔》修改为《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该强制性标准首次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填补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标准空白,对头盔的安全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有关专家介绍,新标准相较于旧版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变化:

一是根据头盔的适用对象、形状、头围尺寸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按适用对象将头盔分为A类和B类:A类为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和电动自行车乘员,B类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按形状分为1型、2型、3型:1型为全盔,2型为3/4半型,3型为1/2半型;规格分类由原来的小、中、大3种规格调整为特小、小、中、大、特大5个规格。

二是在头盔安全性方面,新增了护目镜耐磨性、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表面摩擦力等相关要求,加强了刚度性能试验和佩戴装置强度性能试验。

三是在标志标识方面,明确了每顶头盔壳体外表面的后部应有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

应购买执行新标准的摩托车产品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是制约产品安全系数的重要因素,也是评价产品质量等级的重要方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及试验方法》(GB20073—2018)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其内容更加具体完善。

例如:增加了制动主缸要求、警示灯要求、摩擦衬片要求和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修改了试验道路要求、环境条件要求、试验速度要求、自动变速器要求、车辆位置和车轮抱死要求、试验顺序要求和试验方法等。该标准对产品制动性能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进一步提升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性能。

专家建议并呼吁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头盔时,应认准执行最新标准的产品,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头盔应予以淘汰换新;选购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时应考虑其制动性能,择优选购。


编辑:杨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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