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一人一车” 电动车加装雨棚罚500元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晓旭 发表时间:2024-05-09 06:55
金羊网  作者:李晓旭  2024-05-09
《管理规定》从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完善行为规则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从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加强管理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近年来,深圳在用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多,城市通行空间明显不足,加上非法加装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突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和交通安全事故快速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圳市司法局近日在官网公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5月25日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管理规定》从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完善行为规则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

不戴头盔拟给予递进式处罚

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的问题,《管理规定》加强了生产和销售环节管理,对非法加装、改装行为予以规范。除依照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配件以及安全头盔外,对目前销售门店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的突出问题,新增“销售门店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动自行车实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非法改装行为”的规定。对加装雨棚等严重威胁行人安全的加装行为,《管理规定》明确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管理规定》完善车辆登记和号牌管理。针对深圳市“一人多车、残旧车不注销挤占号牌资源”的问题,在原登记制度基础上规定“一人一车”,对个人已在深圳市正常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更新的,应当先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补充号牌有效期和延期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经查验电动自行车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号牌予以延期使用,每次可延期2年。

《管理规定》秉持“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优化了不戴头盔的处罚幅度,从原来的定额“处二百元罚款”调整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这有利于合理裁量实施递进式处罚,引导深圳市民自觉形成佩戴头盔的安全习惯。

鼓励电梯安装监测预警系统

针对停放秩序和充电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停放点设置的部门责任,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深圳市住房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和充电规范化指引,明确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同时由深圳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的统筹组织工作,建设、调整或者撤销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点和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及时将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点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其中,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园区、商业、办公、医疗机构、住宅小区及大型公共设施等重点场所,《管理规定》明确应当依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等方式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通过社会参与协同共治,形成人人守法的格局。

为有效预防老旧蓄电池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管理规定》新增条款,明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免费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并主动将检测结果如实告知使用人”和“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监测预警系统”。

压实外卖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通行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管理规定》新增完善了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出台电动自行车通行道路设置指引,指导各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

在文明行车方面,《管理规定》倡导电动自行车礼让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首次要求电动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瞭望。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人行横道最右侧通行。

《管理规定》压实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因配送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超速、冲红灯的问题,要求企业应当优化改进平台算法,保障合理的配送时间,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换电安全教育,利用技术手段对超速、冲红灯、驶入禁限行区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干预和管理。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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