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才直播间关闭打赏,此前曾因此事起争议!想唱老歌竟需要注意......|眼碌碌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4-05-24 19:24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4-05-24

23日上午,郭有才在山东菏泽国花博览园广场开播,但是这次郭有才关闭了直播间打赏功能。同日下午,他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自己的第一首原创歌曲。

此前,郭有才因翻唱上世纪90年代的老歌《诺言》在网络上成功出圈,短时间内涨粉千万。在热度加持下,郭有才在视频直播间演唱歌曲收获了观众打赏。而在爆火的同时,郭有才也逐渐面临着一大争议:直播翻唱他人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郭有才直播间关闭了打赏功能 直播截图

《诺言》作词人回应:

商业收益应分给创作人

据红星新闻报道,5月23日,歌曲《诺言》作词人丁晓雯称,感谢郭有才让这首歌翻红、重新得到关注,郭有才名字起得不错,“他果然很有才。”

不过,丁晓雯同时表示,“我觉得今天凡是用这些歌曲,不管演唱、演出还是做任何的运用,其实都应该得到原创作人的同意和授权。”

丁晓雯说,很多网红翻唱歌曲是一般不会事先得到授权,但她认为郭有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且开通付费打赏的功能,应该将利润合理分配给歌曲创作人,“这是天经地义、公平正义的事。”

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丁晓雯也坦言,首先得按照相关规范去做。她也期待大家的著作权能够得到保护,希望著作权的相关制度能够更加完整。

《诺言》的原唱是中国台湾女歌手李翊君,发行于1995年1月1日,收录于《诺言》专辑中。

记者注意到,李翊君抖音号在5月16日和18日上传了《诺言》的清唱版和合唱版,众多歌迷跟帖表示喜欢,也有少部分歌迷直言称“支持收回版权”。李翊君在16日视频中疑似回应有人翻唱歌曲的情况,她表示:“谢谢大家喜欢《诺言》,看了很多朋友的视频,大家都唱得太好听了。”

直播翻唱是否涉及侵权?

不接受打赏就不侵权了吗?

记者观察到,郭有才几乎每天都会直播,往往由粉丝点歌,他来演唱,直播间内打赏不断。其发布的翻唱视频和直播中,基本都未注明原唱及词曲作者,这也引起了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权的争议。

在一些人看来,郭有才直播间接受打赏,属于盈利性质的翻唱,涉嫌侵权;也有人疑惑,那么多主播在直播时唱歌或配乐,难道都侵权了?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表示,在直播间表演并接受打赏的行为属于商业演出,翻唱他人歌曲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费用。如果侵害他人歌曲著作权被追责,版权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继续在直播间翻唱权利歌曲。

那么,直播翻唱时不接受打赏,是否就不涉及侵权问题了?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无论是否开放打赏功能、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标准。即使没有开放打赏功能,流量往往也能变现,包括提升商业价值、吸引带货或赞助等,最终仍可获得商业利益。

郭有才翻唱歌曲是否涉及侵权引发争议

“在直播间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则很容易被认定构成侵权。”赵占领说,即便权利人没有明确反对他人在直播间中使用其作品,也不代表就可以使用,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使用。

一首歌的版权有多复杂?

据新闻晨报报道,资深媒体人、乐评人卢世伟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目前歌曲的版权归属分类很细致,词、曲、演唱、改编有着不同的版权合约,特定演唱者录制的声音版本也有着相关权利归属,“不了解的人可能认为一首歌的版权就在某一个地方,但往往不是这样”。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邓瑜律师表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不同类型的权利。

单纯使用音乐作品的词与曲,需要向词、曲作者或拥有相关版权的机构或企业获得授权;

进行改编翻唱,则需要在词曲授权之外,进一步获得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

如果是直接使用特定歌手的演唱版本,还需要得到歌手及该版本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

从平台搜索音乐使用侵权吗?

直接从直播平台的曲库中搜索音乐当做直播伴奏或背景乐,这种情况下还涉及侵权吗?

赵占领称,如果是从平台里搜索的配乐,平台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则平台也构成侵权。“但如果平台里已有相关配乐,大概率已经经过授权了。” 

“目前很多大平台的确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向平台用户提供音乐作品,这种情况下,用户可以在平台用户协议约定的使用场景、方式、期限内使用,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夏海龙说。

对于视频剪辑和制作者来说,视频中的配乐也需要格外小心。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健介绍,目前不少剪辑软件会提前购买一些曲目的版权,供剪辑者免费使用,但也会涉及一些限定条件。比如通过剪映剪辑的视频发布在抖音上是合规的,如果发布到其他平台上就会构成侵权。而一些诸如“QQ音乐”等软件上的音乐,用户协议中也会规定相应的使用权限,可以播放或者转发分享链接。但超过协议规定使用场景的话,就会有侵权风险。

林健提醒,如果普通用户想要获取免费的配乐资源,可以寻找专门的无版权音乐库,避免侵权风险。

AI歌手翻唱他人歌曲是否侵权

此前,“AI孙燕姿”曾引发热议。据了解,有人用孙燕姿现有的人声样本,通过AI训练音色、音质和发音特点,建立起其声音模型,再利用所生成的音色对其他歌曲进行翻唱。通过AI声音克隆技术产生的新歌曲,在声音、风格上与歌手本人相似度极高,导致不少网友都信以为真。这种模仿侵权吗?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作品等,声音并不在列。因此,单纯模仿表演者的音色、演唱技巧等特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仅在某一家视频平台上,“AI孙燕姿”的翻唱作品已过千首,其中翻唱歌手周杰伦的《发如雪》等作品甚至斩获超两百万的播放量。多位律师对此表示,虚拟歌手翻唱的作品展示了具体的歌名及歌手姓名,涉嫌侵害相关歌手的姓名权、人格权,以及歌曲的版权等。即使一些发布者在视频中标注了“仅供娱乐不得用于商业”的免责声明,其背后的巨大流量和经济收益难以明确,在侵权问题上也就没办法完全撇清。

并非所有翻唱均属侵权

是不是任何场所都不能翻唱别人的歌了?

赵占领介绍,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情形,包括使用者基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报道介绍等目的,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权利人的作品。

不过,他也指出,大多数直播或者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来源 | 综合中国新闻网、红星新闻、上游新闻、湖北日报、新闻晨报、人民网

话题主持 | 记者 林润祺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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