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及起草说明。《条例》规定,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同时,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条例》共8章56条,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并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

建成不满30年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对于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条例》要求建成三十年以上,能够体现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同时,相关条件也有所放宽,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条例》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传承利用,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创新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条例》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最高罚款100万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危害古树名木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二)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四)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五)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文 | 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粤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