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玉霞摄影报道:7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工作,其中指出,已售住宅要更名,需征求一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字。
此次市住建局发布的《通知》,就不同状态的建筑物更名,明确了相关指引。
《通知》指出,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对于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建筑物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
《通知》指出,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比如,要用“村”这个名称,就代表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是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而“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等名称,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