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单列后,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广东省财政厅解读

来源: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 发表时间:2024-08-06 14:39
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  2024-08-06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问题,《条例》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单列,不需报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树林对此进行了解读。

他指出,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实施“放管服”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做到放管结合、有效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职责。

李树林介绍,《条例》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省财政厅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调研、倾听一线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声音,结合广东近年来开展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推动相关经验和做法被写入《条例》。

《条例》更进一步加大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放管服”改革力度,将“放管服”改革从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并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再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要改革亮点有:

一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二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三是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文、图 | 记者 柳卓楠 实习生 刘佳琪

编辑:聂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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