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科技创新条例 多项举措为全国首创

来源: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刘佳琪 发表时间:2024-08-07 06:23
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刘佳琪  2024-08-07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

实习生 刘佳琪

广东科技创新领域迎来重磅法规!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条例》全文,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一方面,注重与《科技进步法》篇章结构相衔接,设立“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专章;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省科技创新特色,设立“科技金融”“开放合作”“创新环境”等专章。《条例》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 不需报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关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在发言时指出,广东省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全国,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情况依然存在。

对此,《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将“放管服”改革从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并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需报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具体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前,赋予单位产权激励自主权。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赋予单位管理自主权。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在科技成果转化后,强化免责制度保障,保障解决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后顾之忧。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树林表示,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实施“放管服”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做到放管结合、有效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职责。

补齐广东科创短板 立法给予基础研究“硬投入”

“我们要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让搞基础研究的科学家不用担心去找钱的问题,专心研究,甘坐十年冷板凳,不用担心经费。”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吴世文说。

基础研究是广东省科技创新的“短板”,存在着长期稳定支持及激励措施不足,经费使用评价体系及绩效考核方式与基础研究科学规律不相符等问题。此次《条例》专设“基础研究”一章,给出了一系列“硬措施”“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例如,在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

在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方面,第十五条明确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在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方面,第十六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第十九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紧抓广东特色 “科技金融”单列法规一章

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广东省的特色优势,广东全省科技信贷余额超2.3万亿元,居全国首位。吴世文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这对科技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是全国首个对科技金融作专章规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围绕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进行系统规定,这也是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

具体而言,《条例》第四十条要求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要求根据国有创业投资基金等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明确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第四十二条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专注科技攻关 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为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困境,《条例》“技术创新”一章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

记者梳理发现,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该章的重点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创新规划、政策制定、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培养科技人才 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

《条例》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牵引,积极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全链条保障。

在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并规定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在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不少于两周岁。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第五十六条规定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备案后可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在激励科研机构及其聘用人员方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要求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给予稳定支持,并探索实施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预聘、人员动态调整和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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