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新版《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预售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监管专户管理、收存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购房人应当根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对应楼栋的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号没有解除监管前,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并实时通过粤安居系统上传出入账流水信息。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预售资金,不得将预售资金收存入非监管账户。
目前,清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都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时,房地产企业还会把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和购房人查询、使用和监督。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工程建设费用、人工费用及法定税费等相关支出。《办法》还重点针对监管额度内资金被开发企业私自截留、被监管银行擅自扣划等问题加大了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