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丁村乡派出所获悉,犯罪嫌疑人赵子龙已被找到,确认身亡。民警称在一口井里发现了赵子龙遗体,是否自杀有待调查。
对此,郸城县公安局民警表示:“案件已结案,谢谢关心。”
另据大皖新闻,汲水镇政府有工作人员证实,犯罪嫌疑人赵子龙已被抓获。当地一位民警告诉记者,赵子龙已于昨晚被抓获。
据九派新闻,嫌疑人赵子龙与邻居争地产生纠纷,将邻居杀害。郸城县公安局民警证实了这一说法。
8月28日,河南郸城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25日,郸城县汲水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查赵子龙有重大作案嫌疑。赵子龙,男,67岁,郸城县汲水镇人,身高170cm左右,体态中等偏瘦,头发发白,短发谢顶。8月25日(农历7月22日)作案后外逃,逃跑时上身赤裸,下身穿黑色裤子、灰色鞋子,驾驶两轮白色电动车。
悬赏通告称,请广大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全力缉捕,对于干部群众发现赵子龙逃跑时的电动车、随身物品以及赵子龙有关个人踪迹的,一经核实,奖励人民币30000元;对于提供案发后相关线索,举报、规劝赵子龙到案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直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汲水镇一村民称,听说过此事,赵子龙将邻居杀害。
据九派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一则《赵子龙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18年。判决书显示,原告赵子龙,1957年出生,住郸城县。其称,自己与被告赵某某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位于其宅基地东边,与自己的宅基地有田间路、村内停车场之隔。而被告在该停车场种上庄稼,在自己出行的路上栽树、挖井,造成自己出行困难。宅基地东南角出现下沉,严重影响自己的通行权和给自己造成安全隐患。
原告以为,被告的错误行为给自己造成生产生活上的重大损失,多次找村委处理此事,均未解决,请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自己通行权的侵害,排除妨碍,赔偿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的责任田与原告的宅基地相邻,双方多次因为宅基地相邻产生矛盾,但被告并未影响原告的通行。被告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经郸城县人民政府依法颁 发的,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通行权即相邻通行权,必要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必要的通行权,其提供的证据只是对被告现承包经营的土地数目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停止对其通行权的侵害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子龙的诉讼请求。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九派新闻、星视频、百姓关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