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合作协议被判无效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艺戈、艾小亮 发表时间:2024-10-15 07:43
金羊网  作者:李艺戈、艾小亮  2024-10-15
法院提醒,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勿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破坏了宝贵的耕地资源。

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损失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李艺戈、通讯员艾小亮报道: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随意占用,双方合作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建设,合作协议还有效吗?遭拆除后损失谁来承担?近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提醒,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勿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破坏了宝贵的耕地资源。

据悉,2020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于某森林绿道旁合作开发动物驯养基地、萌宠乐园项目。项目由B公司提供场地,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费用;A公司负责动物活体投入及后续运营管理。为经营案涉项目,A公司对项目场地进行大棚薄膜覆盖施工等设施设备建设,还向外采购了一些活体动物,共计支出9万余元。

项目准备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出具提醒函,载明项目场地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10.34亩,均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形,要求彻底整治。2020年11月,项目场地上的建筑设施被全部拆除。

A公司认为,B公司提供的场地系永久基本农田,根本不能用于项目运营,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由B公司赔偿A公司资金损失及利息。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商业开发,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本案中,B公司作为合作项目土地提供方,明知案涉土地系基本农田,不得用于开发,仍然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未仔细审查案涉土地的性质,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较小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A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核算出A公司支出总金额为93350.05元,该款项系A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的损失。法院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B公司承担A公司损失的70%,A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的30%。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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