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通过设定提成、绩效、奖金等薪酬激励措施,激励员工积极达成更高业绩。但如果奖励条件约定模糊,导致企业和员工对约定条款存在理解偏差,可能会引发纠纷。
纠纷:达到千万元人民币业绩,公司不奖励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任职国外业务经理。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底薪为3000元,在合同期间内,团队业务员管理提成为业绩的千分之五,若年度内团队业绩达到1000万以上,可另外奖励业绩的千分之五。
随后,在约定期内,张某的团队取得了1300余万元人民币的销售额。
但某公司认为,张某从事外贸业务,双方约定的计算销售提成、管理提成和年度团队业绩达标奖励等都应该是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张某团队所获销售业绩远未达到1000万美元,公司无须支付相关奖励金。
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公司应支付相应业绩奖励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应支付相应业绩奖励金。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李旷怡表示,对行为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是探究行为人主观真意的客观方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将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作出了区分。
本案先从文义和体系解释出发,明确了“本合同期间管理提成:团队业务员业绩的千分之五。年度内团队业绩达到1000万以上,另外奖励业绩的千分之五”的约定中,年度业绩奖励与团队管理提成并列,两个千分之五属于同一位阶,应作同一理解,即团队业务员业绩与团队奖励业绩应按同一标准计算;其次,从双方提交了多份合同期间内的外贸业务销售统计表,其部门销售额一栏显示,团队业务员的销售金额均折算为人民币,而张某团队管理提成亦是按人民币为单位的部门销售额乘以千分之五计算的行为习惯分析,团队业绩金额一直以来是以人民币为单位呈现并与销售人员对账。
最后,张某团队过往及现在的销售业绩数据均与1000万美元的团队业绩标准相去甚远,显然1000万美元的销售目标与原告团队的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如理解为1000万美元,难以产生激励效应,不符合条款设立的目的。故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获得管理提成的条件为年度内团队业绩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合同条款约定模糊,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偏差,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在合同起草、谈判的过程中,应正确清晰地约定合同条款,尤其是在时间、金额、计算方式、单位及付款条件等方面,能有效规避法律纠纷风险,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
文 | 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李旷怡 韩念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