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值约10万元的10部苹果手机,被消费者以9990元买下。手机网店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却因未及时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最终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付10部手机,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商品标错价,碰见消费者真下单
2023年9月21日,成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只要999元,且标示“预售,10月6日晚上8时前发货”,于是他下单10台,并支付了9990元。
翌日,电商平台负责人林女士赶忙联系成先生,并称“拍下的订单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成先生在平台上要求林女士发货,此时林女士又称“目前价格为1.29万元,买家支付尾款后才能发货,或者买家可以选择‘仅退款’。”
成先生坚持要求商家按他支付的价格来完成买卖流程。同年12月11日,林女士无奈又找到成先生,表示手机999元的单价为错误,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成先生退款的同时,可以支付100元作为补偿。
成先生没有退款,而是起诉至柳南法院,要求商家交付10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
法院认定卖家拒绝发货理由不成立
诉讼中,林女士辩称,店铺在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按照错误的价格来计算,10部手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店内并未在促销或是举办购物节活动,不存在如此低价销售的理由。
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成先生下单购买10部手机,提交订单成功,属于对林女士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成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
柳南法院还认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涉合同应属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林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林女士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买卖合同有效,林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此,柳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女士的店铺向成先生交付10台涉案手机。
卖家抗辩自相矛盾,二审维持原判
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林女士认为自己告知过成先生关于案涉手机的真实价格,但成先生并未与她在价格上达成合意,故而认为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要求市中院驳回成先生的诉请。
“我在电商平台投诉该订单为风险订单后,平台也支持我不予发货处理。即便双方的合同成立,此单交易也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林女士称。
柳州市中院认为,从林女士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包含商品名称、颜色、存储容量、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实付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没有标明如林女士主张的商品价格为9999元或1.29万元及需补差价的说明。成先生通过商品链接提交订单购买手机,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合双方提交的网络平台聊天记录,林女士通过客服向成先生说明因操作标错商品价格,属于重大误解,二审中又称合同应属于显失公平情形,说法自相矛盾。林女士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在发出要约与成先生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她关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柳州市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