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领喜糖跌倒去世家属索赔新人,法院驳回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4-11-22 22:07
豫法阳光微信公号  作者:  2024-11-22

2024年1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条诉讼,详情如下:

2023年12月,河南一对新人迎亲时在宾馆发喜糖,看热闹的王老汉拿取喜物后离开,在宾馆院内行走时突然跌倒致死亡,王老汉的妻儿遂将新人以及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老汉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自愿参加活动,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因此,新郎及其亲属对王老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现场不存在过分拥挤的现象,某宾馆没有维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汉跌倒与某宾馆的硬件设施无关,因此某宾馆并无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两种责任类型:一是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二是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到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不能盲目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

(1)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被侵权人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履行义务而受到了损害;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2)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损害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编辑:郑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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