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惠遥遥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也有人对此打起了小算盘。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医保骗保刑事案件23件,涉及诈骗、受贿、单位行贿等罪名,追赃挽损505万余元。
民营医院介绍虚假病人入院骗取医保基金,13人获刑
某中医院是一家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机构,刘某平是该医院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从2017年11月起,刘某平、王某岭等人指使医院员工让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免费住院,以虚开医嘱、虚构医疗项目、虚开药品、伪造病历材料等方式,向某市医保局虚假申报住院人次和医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自2017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期间,该医院介绍虚假病人入院共8100余人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高达238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平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医疗保险政策,虚报医疗保险基金,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对被告人刘某平等13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对非法所得、犯罪物品等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宣判后,刘某平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冒用他人医保凭证购药,被判犯诈骗罪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冒用参保人肖某华(2019年5月因病死亡)的名义,到某医院就诊开药,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6643.58元。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居民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表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医保审核人员玩忽职守,被判刑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时任某县级市医院院长彭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国家对残疾儿童医治政策,诱骗残疾人家属信任,先后对多名残疾患者通过虚开治疗次数、伪造住院治疗相关材料,虚开治疗费、药费,骗取医保基金。
时任该县级市社保局副局长的吴某某及该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股长的余某某负责复核、审核该医院每月报送的残疾儿童医疗费用报销,二人未认真执行国家医保报销文件规定,对该医院上报的相关资料未认真审查即通过,亦未组织、督促对该医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致使该医院骗取国家医疗基金,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经审计,被某县级市医院骗取的医保基金中,经吴某某审核的数据为人民币875余万元,经余某某复核的数据为人民币521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医保基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严格核查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