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广州*成联美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罚款550.62万元。
截至目前,广州市教育局累计公布四批次2024年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在第四批次中首次处罚款项达百万元以上,且最高处罚金额达550万元。
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广州×成联美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506231.5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 罚款283964元的行政处罚。
三、小×石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 没收违法所得8058.24元,罚款16116.48元的行政处罚。
四、杨×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增城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罚 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程×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天河区学×思素养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183131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市番禺区×翰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教育局强调,下一步,广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增强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2024年第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新×方培训学校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1635.2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越秀区×师教育培训中心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案。该机构违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越秀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未消课费用949105.06元,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0356.94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南沙区启×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966.67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市南沙区×美艺术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案。该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提交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且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番禺区×时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退还所收费用21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番禺区×大教育培训中心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退还所收费用38188元的行政处罚。
七、瞿×敏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办学,退还所收费用33800元,罚款2128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第二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广州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越秀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1057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求×教育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花都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天河区南×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184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市白云区状×教育培训中心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白云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7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市荔湾区×大教育培训中心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1454.46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白云区私立新×方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白云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31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市增城区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该机构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增城区教育局对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妥善安置学生,责令退还未消课费用,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梅×南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当事人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收费用3680元,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第三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广州薪之×学吧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110820元的行政处罚。
二、韦×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12037.5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天河区×越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该机构在办学许可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8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胜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当事人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英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当事人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来源:广州市教育局、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