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12月24日,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相关情况说明显示,羊来自急需用钱的患癌病人顾某,且陈广芳家中也有癌症病人。
最终,当地市场监管局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对陈广芳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但并未得到法院支持。陈广芳提出上诉,12月24日下午,该案再次开庭。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在一份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的手写说明中,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写道:“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12月26日中午,被罚老太太陈广芳告诉记者,当时顾某托人找到她帮忙处理6只羊,“他一个光棍,60多岁了,买羊的时候我也犹豫了,看他很穷,我才去帮的,我本来是不宰羊的。”
“我只卖羊肉,它是季节性的,我一般就9月到(次年)1月出摊,其他时间就在家待着了。”陈广芳说,她所售卖的羊肉均在当地屠宰场进货,早上10点出摊,晚上6点收摊,“我家是农村的,房子拆掉了,现在住在农民公寓,骑车去菜市场大概要20分钟。”
陈广芳介绍,自己今年64岁,家中公公患病,已无法走路,平时由家里人照顾,她独自一人在菜市场卖肉,“我们的家庭就是这样,我们又不是作假的,他们罚我们却要这么重。”陈广芳告诉记者,当初卖给她羊肉的人已经去世,他们之前并不认识。
26日上午,记者以市民身份询问阜南村村委会,其工作人员称陈广芳一直从事卖羊肉的生意,“可能有相关工作(人员)在协调”。
随后,盐城市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称:“你可以看下食品安全法,具体以实际报道为准。”大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称,可以上网查询处罚决定,“(处罚)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里面有相关规定”。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调解好了。”26日中午,陈广芳说,“律师正在调解,我也不懂。”目前,她仍在菜市场卖羊肉,今年羊肉价格下降,“我们生意不好做,今年可能要赔本。”
180元和10万元之间的反差,让人想起了此前出现的“餐厅卖拍黄瓜被罚5万”“农民卖芹菜被罚10万”等“小过重罚”事件。情绪的堆积,让部分网友对陈广芳产生了同情。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
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其中提到,强化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定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
12月24日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目前从网友对此事的评价来看,多数人还是希望陈广芳能有一个过罚相当的结果。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法治日报、九派新闻、红星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