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被殴打女子曾遭多次家暴,为孩子不愿离婚,那该如何是好?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 发表时间:2024-12-29 18:07
极目新闻  作者:  2024-12-29

12月28日,两名女子在西安市长安医院被陪诊者殴打一事引发全国网友关注,经西安警方证实,其中一名女子李某是遭其丈夫殴打,目前男方已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据12月28日红星新闻报道,施暴男子辛某已在派出所书写保证书,签字画押称以后不会再有此类情况发生,而李某也出具了谅解书。

据报道,辛某殴打李某不止一次。报道中称,辛某是二婚,其第一次婚姻也因为家暴而离婚。家属也曾多次劝李某尽快离婚,但是李某始终不愿意。这些都得到了李某的证实。

女方被殴打后依然不愿离婚,称是为了孩子着想,让很多人想不通。被丈夫暴力对待,在一般人看来,就是及时止损,赶紧逃离,能尽快离婚就尽快离婚。虽然社会上有“不拆姻缘”的说法,但对家暴零容忍已成社会共识的今天,李某依然不愿意跳出“火坑”,确实让人很难理解。

当然,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李某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这一点公众应该尊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保护受害人未必只有“逃离”这一条路径,在其他方面依然可以形成合力,来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不少保护受害人的条款。其中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相应部门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利,能上门实施监督行为。如果发现受害人屡次遭受暴力,有关部门可以为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提供庇护场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一定需要受害人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相关政策表明,家暴行为不是私事,不能以隐私权来进行隐瞒、掩盖,相应部门都可以知情且执行监督。

这次李某被辛某殴打之所以暴露,是因为发生在医院这样的公共场合。家暴行为如果发生在家里,受害人不说,其他人也很难知情。再加上家暴具有一定的反复性,这就给相关部门提出了挑战。既然辛某在公安部门签字画押作保证,相关部门介入监督同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以督促其将承诺落到实处。

不管李某是否愿意离婚,其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毕竟,家暴行为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子女殴打老人,父母殴打孩子,又该如何躲避?除了提醒受害人及时报警维权之外,众多基层部门也应闻风而动,积极行动起来,密织防护网,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一起来制止家暴,反对家暴。

当然,如果辛某能改邪归正,那当然是最好的结果。必须强调,家暴是违法行为,严重时甚至涉嫌犯罪,及时收手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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