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真大!女子将31万现金绑在自行车后座,因道路颠簸全跌落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4-12-31 15:03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4-12-31

近日,上海普陀公安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接警,市民程阿姨称31万余元现金遗失。所幸,在普陀警方的帮助下,所有现金完璧归赵。

程阿姨告诉民警,当天下午她从交通银行取出31万余元,准备将钱带回存入家附近的另一家银行,用于投入股市。随后,程阿姨将钱用塑料袋装好并藏进了一纸箱中,又将箱子绑在自行车后座上。行车至一路口时,程阿姨回头看了一眼,才发现现金早已不翼而飞。返回寻找未果后,遂报警求助。

根据程阿姨提供的信息,民警先至交通银行询问了工作人员程阿姨取现的时间,再将时间线以及程阿姨的行车路线告知了所内综合指挥室。民警仔细查看了公共视频,发现程阿姨在经过兰溪路青年公园时,由于道路颠簸导致纸箱掉落。几分钟后,路过的一名行人见无人认领,便将箱子捡走。

随后,警方根据线索循线追踪,很快便找到了拾遗者王大爷家中。王大爷告诉民警,当时他看四下无人认领,便将钱先行带回家中,准备回家吃完饭后再交到派出所内。

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31万余元完璧归赵,被悉数送回了程女士手中。

捡到东西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知晓,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新民晚报、晋宁公安)

编辑:梁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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