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引发关注。
今日(3月10日),这一话题冲上热搜。
提示函提醒: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要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支持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依法预防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筛查;要落实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落实到位。
记者发现,广东深圳市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近日均有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均提到,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此外,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多女性在面试时都被问过隐私问题,甚至因为“已婚未育”被拒之门外,这侵害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根据法律规定,招聘不得限制性别,不得询问婚育计划,男女同工同酬。
若有相关遭遇,你可以这样做: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直接反问:“这和岗位能力有关吗?”保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市总工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