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法院:残疾非拒录理由 企业需担责赔偿

来源:金羊网 作者:周婷婷;章婷 发表时间:2025-03-17 07:33
金羊网  作者:周婷婷;章婷  2025-03-17
惠州大亚湾法院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

用人单位以手指残疾为由拒绝录用面试通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3.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

2023年6月,求职者张先生通过大亚湾某公司三轮面试后,收到明确标注基本工资1.3万元的《录用通知书》。在按要求提交原公司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后,张先生满心期待准备入职。不料在办理入职手续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现其右手手指存在陈旧性伤残(系幼时鞭炮炸伤所致),当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当日下午即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取消录用。

失业三个月的张先生将企业诉至法院,主张收入损失43333.34元及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岗位招聘信息未对肢体条件作特殊要求,张先生已完整履行应聘程序,双方就劳动关系核心要素达成合意。企业单方以与履职无关的身体残疾为由拒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未事先告知特殊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通过正常招聘流程的求职者实施差别对待,反悔拒录,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综合考量张先生失业损失及精神损害程度,判决企业赔偿三个月工资差额3.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与梦想。在就业的舞台上,法律始终为反歧视保驾护航。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需在招聘信息、劳动合同中明示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具体要求,以便劳动者进行参考、比对;如劳动者未隐瞒身体情况且残疾不影响履职的,企业不得实施歧视性拒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若遭遇类似侵权时,应注意保存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周婷婷 章婷)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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