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羊城晚报报道深圳一女子发现名下“多”出东莞一套房、133万元贷款和一个丈夫后引发广泛关注(详情请点击:《深圳一女子发现名下“多”出东莞一套房、133万元贷款和一个丈夫,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出错了,仅此一例,已反馈调查》)。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天完成了数据修正,并向黄女士致电道歉。
8月19日,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羊城晚报记者解释称,章某妻子黄某与黄女士同名,此错误系2016年登记系统切换、数据迁移,系统在黄某业务办理过程中,错误关联黄女士的身份信息作为抵押人,导致系统信息有误。经排查,黄女士反映的问题是个案。
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召明表示,黄女士为处理本次错误登记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开支,均属于登记错误造成的直接、合理损失,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黄女士专程从深圳赶到东莞处理此事
释疑一:乌龙事件是如何造成的?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早年系统错误关联黄女士身份信息
8月1日,黄女士办理售房手续时登录了东莞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在大岭山镇杨屋村的一个楼盘里有一套建筑面积196.37㎡的房产。权利人、抵押人都是黄女士和章某,身份证号码也是黄女士的,债权数额133万元。黄女士向大岭山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被告知章某和她是夫妻关系。
黄女士为何会“被买房、被负债、被结婚”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9日回应羊城晚报记者称,2016年6月30日登记系统切换、数据迁移,系统在章某妻子黄某业务办理过程中,错误关联黄女士的身份信息作为抵押人,导致系统信息有误。多年来,黄女士没有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所以未及时发现该问题。8月18日,黄女士反映的相关问题完成数据修正。接下来,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从加强基层队伍业务培训、健全问题反映和处理机制、落实登记数据治理等方面持续优化,全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释疑二:处理流程大为“简化”是否过于儿戏?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数据关联错误而非登记错误
8月17日,大岭山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曾告知黄女士,需要章某及其妻子黄某提出申请后,和银行方共同前往大岭山镇处理此事。
如今处理流程大为“简化”,是否存在程序违规呢?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应称,当时大岭山镇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是按常规登记业务思维,认为需本事件相关当事人办理更正登记,并一直联系权利人及银行沟通更正登记事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深入排查系统数据、核对档案材料,确认黄女士所反映问题属于2016年6月30日部门系统切换、数据关联错误导致,而非登记错误,黄女士及同名产权人产权档案及证书记载内容无误。因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立刻采取数据治理手段完成系统信息修正。
经排查,黄女士反映的问题是个案。接下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完善问题反馈及处理机制。
释疑三:黄女士要为非自身过错买单?
律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月17日,为了搞清楚此事,黄女士一大早就从深圳龙岗前往东莞市大岭山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今,问题虽已解决,但黄女士仍然觉得很“冤枉”:“这个乌龙明明不是我造成的,为什么要我费时费力,自掏车费从深圳赶到东莞才能解决?”对此,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说:“我们希望与黄女士当面解释沟通。”
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召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造成本次登记失误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虽然业主章某手中的不动产纸质原始档案记载无误,但依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属、共有、抵押状态均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电子登记簿存在错误记载,即构成法定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不得以纸质档案正确为由免责。”李召明认为,本次错误登记已对黄女士造成多项实际损害,依法完全符合赔偿主张条件。黄女士为处理本次错误登记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开支,均属于登记错误造成的直接、合理损失,黄女士有权依法向登记机构主张赔偿。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记者 | 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