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债权人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陈某去世后,其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办理公证放弃继承,债权人江某一度面临“无人可诉”的困境。最终,法院判决已被指定为陈某遗产管理人的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清偿借款本金681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至2022年间,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江某借款。双方通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方式留有相关凭证,借款累计140万元。此后,陈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办理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也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曾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由于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法院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
继承人不继承,债权人一度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
转机出现在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江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对借贷关系真实性、部分借款诉讼时效以及利息标准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经逐笔核算陈某还款情况,最终认定尚欠借款本金681000元。
法院同时认定,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主张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认定为无息借款。不过,陈某逾期还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自江某第一次起诉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卓剑锋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职责。
法官提醒,遇到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再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视频丨记者 黎秋玲 杨进怡 通讯员 朱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