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近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一起离奇房产纠纷案,哥哥好心为侄女入学借出房产,弟弟却联合他人低价转卖并过户。
庭审中,弟弟辩称房屋是赠与,且撤销权已过时效;而买方刘某丁则自称合法购买,与案件无关。不过哥哥提交了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等铁证,证明自己一直是房屋的实际管理者和出租人,钥匙始终由自己持有。
此外,法庭查明:刘某丁曾与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其转账记录显示50万元是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而非哥哥,交易价格也远低于市场挂牌价。兄弟二人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证实刘某丁早已知晓房屋背景。
法院最终确认哥哥为房屋真实所有权人,弟弟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过户返还。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行为的核心前提是,赠与人赠与的应当为其个人财产。若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或将他人财产“借花献佛”,相关赠与行为将面临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务必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确认交易价格合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若遭遇无权处分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无权处分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大河报、白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