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案例入选“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鄢敏 发表时间:2026-08-15 21:44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鄢敏  2026-08-15
该案在探索历史型、叠加型环境污染案件调查评估、以案件办理带动区域环境整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日,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其中,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电镀基地附近坑塘水质指标超标,基地企业涉嫌偷排电镀废水。东莞市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迅速组织开展调查。东莞市政府同步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显示,上述电镀基地附近受污染影响坑塘面积约12万平方米,9个监测点位铬、镉、铜、锌等水质指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达3.1-22.3倍,总镍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相应限值23.1倍;沉积物重金属综合潜在风险评价等级为“极强风险”,原因为坑塘长期受纳基地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且具有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坑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2亿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经深入调查基地企业生产废水产生、排放情况,结合历年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生产废水排放监测结果等情况,认定坑塘严重污染与基地28家企业排放生产废水进入坑塘有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与28家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等事项开展多轮磋商。经磋商,与1家企业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214万余元;与其他27家企业磋商不成,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坑塘生态环境损害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呈现历史型、叠加型污染特征,案涉企业对坑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但尚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经综合考量,除1家企业与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不存在关联外,酌情判定另26家企业根据排放量按份承担所有赔偿费用的50%,共计约5762万元。

案件发生以后,东莞市政府制定坑塘水环境整治方案,通过改建基地生产废水集中处理厂,对坑塘约48万吨存量污水进行处理,并清理坑塘底泥5万余吨,同步改造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累计投入费用达1.18亿元。

据介绍,该案是一起人大执法检查过程中移送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入选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在探索历史型、叠加型环境污染案件调查评估、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案件办理带动区域环境整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文|记者 鄢敏

编辑:康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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