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小红(化名)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反复进出,从14层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事后,小红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无需担责。
小红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电梯监控画面显示,小红于事发当日17时32分至17时38分,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在9楼至14楼反复进出。最终,小红不幸从14楼走廊通道窗户坠亡。经警方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及DNA检测,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小红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接受某派出所询问时陈述:“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我女儿说要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我就说我身体不舒服,我回卧室躺一下,然后我女儿就自己出去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一名住户就打语音电话给我,并说我女儿出事了让我快点下一楼;我不知道我女儿何时离开家……我女儿当时是在客厅看电视的,我是打算休息一下才带她下去玩的,后面我女儿没有跟我说就自己出去了,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看电视,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我才知道女儿出事了……”
一审法院认为,小红发生事故时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已达到规定的窗台高度,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地点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处窗户位于走廊通道,属于物业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未能达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其次,结合现场监控及《现场勘验笔录》,物业公司本应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幼童小红独自乘坐电梯且反复进出的异常情况,却未及时发现并到场巡查。虽小红是因个人原因坠楼,但事发时其尚年幼,缺乏危险防范能力,若物业公司对案涉窗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及时发现电梯监控中的异常情况,则能够对小红的行为起到一定防护作用,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小红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57361元。按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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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门开关的感应盲区
电梯门存在感应盲区,过细的物品不能被感应到——工作人员模拟一根树枝放在电梯门中间时,电梯门未感应到,直接闭合了。

进出电梯时,不要跨步停留在厅、轿门之间,要快速通过。不要用脚、手,或身体任何部位和各种物品去挡门。需要等人,请直接按电梯开关键。
电梯和门柱之间的缝隙
电梯和门柱之间的缝隙,也是较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

乘坐电梯时要离电梯门一定距离、不能摸电梯门。家长要看管好小孩,做好对孩子的电梯常识教育,远离安全隐患。
电梯外门和内门之间
电梯外门和内门之间,在电梯没达到时是空的。如果用力去顶撞,直接会发生如下情况——

因此,一定要电梯停稳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不要倚靠、撞击电梯门。电梯故障停运后,不要扒电梯门。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安徽省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