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鞠婧祎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瞒报比率达88%,漏税和偷税法律责任相同吗?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3-31 10:44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3-31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造成了未缴或是少缴税款的情形

3月31日上午,三张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函件在社交平台登陆热搜。函件显示,有人在3月30日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实名举报艺人鞠婧祎。记者注意到,30日当天,鞠婧祎与郭敬明合作的新剧《月鳞绮纪》曾传出将于31日定档、4月1日空降上线的消息。

记者注意到,名为“实名举报信”上的内容显示,实名举报者提到,鞠婧祎在2024年全年申报收入1100余万元纳税,但“仅2024年6月-12月期间,鞠婧祎参加的影视、商务等活动就不下20多项,保守估计收入不少于5000万。”举报人称,鞠婧祎瞒报比率达88%。

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则开出了“接收回执”。

另一张明细图中,鞠婧祎在2024年6月-12月参与活动的项目被列表呈现。包括FENDI手袋(举证人输入错误为FNEDI),范思哲秋冬系列,百度地图代言,浙江卫视跨年等等。

此前报道

演员鞠婧祎被经纪公司喊话: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将择日全网公开实名举报!

2025年12月18日,据白鹿视频报道,丝芭传媒发文“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

全文如下:

由于你和你的所谓个人工作室多次罔顾事实、编造谎言,利用个人影响力蒙蔽,误导粉丝和社会公众,并在行业内和网络平台传播关于我司的诸多不实信息,多方抹黑公司,刻意引导不明真相的粉丝,甚至私下利用网络水军等非法手段“网暴”我司,对我司的社会和商业形象和正常的企业运营造成了极大伤害。试问是国家法制和公序良俗,社会公众的利益大还是你的个人私利大?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大还是暂时被你欺骗和误导的不明真相的粉丝的力量大?

在此最后一次要求你们立刻收手,停止所有侵权抹黑行为,我司将以长期以来所掌握的大量事实和你们的种种劣迹为依据,将就你本人和你的关联人涂某某等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行为,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特此告知!

此前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丝芭传媒起诉状称鞠婧祎合约至2033年引发热议。12月15日,鞠婧祎方发声明,称与丝芭传媒的经纪合约已于2024年6月终止,同时指控丝芭传媒伪造艺人签名及授权。

同年12月16日,丝芭传媒晒笔迹鉴定报告否认伪造艺人签名及授权。

对此,鞠婧祎方也请律师发布了相关声明。

鞠婧祎方称双方合约已于2024年6月到期,丝芭传媒所谓补充合约系伪造,且该公司长期、多次串通其关联公司通过签订“双重合同”的方式隐瞒演艺收入真实金额,截留、侵占本应属于鞠婧祎的演艺收入。

丝芭传媒则称鞠婧祎在行业内和相关平台上散布“个人只拿到金额极低的工资,没有业务分成并受到长期压榨”等谣言,并公布了给予鞠婧祎的收入和待遇。根据丝芭传媒此前所言,鞠婧祎合约2033年8月才到期。

12月16日,@丝芭传媒 发布“关于我司艺人鞠婧祎的事实阐述和声明”,称鞠婧祎在行业内和相关平台上散布“个人只拿到金额极低的工资,没有业务分成并受到长期压榨”等相关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丝芭传媒回应鞠婧祎待遇和收入分配问题,称曾出资人民币1.6亿余元,为鞠婧祎单飞发展后规划影视发展路线,截至2024年5月,已向鞠婧祎结算支付税前金额共计139044543.5元,均有本人签收凭证,并按月支付固定收入25万元(税前),还提供专职司机、房车供其使用多年,提供上海高级公寓供其居住。

丝芭回应鞠婧祎声明称,将根据情况发展陆续公布多方面证据,回击鞠婧祎造谣抹黑的恶意行为。

12月17日,丝芭传媒再次发文质疑鞠婧祎,称其解约行为自相矛盾,玩文字游戏。

鞠婧祎(Cecily),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影视演员、流行乐歌手。2013年11月2日,鞠婧祎凭借SNH48《剧场女神》团体公演正式出道。2016年,主演个人首部玄幻剧《九州·天空城》,还曾出演《芸汐传》《热血长安》《新白娘子传奇》等作品。



漏税和偷税有什么区别,法律责任相同吗?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

一般来说,产生漏税的原因是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工作粗心大意,比如错报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偷税则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属于故意行为。

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造成了未缴或是少缴税款的情形。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未缴或少缴,即是否存在采取偷税的手段。

偷税不仅要补交税金,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极目新闻、红星新闻、光明网、新民晚报、网信中国)

编辑: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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