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尤其是房屋往往是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当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屋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又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全部房屋处分给第三人,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
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系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保定路房屋是张某家拆迁后分到的私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是张某的婚前财产。2016年5月,张某开始借外债并将保定路房屋抵押给了曹某,之后因债台高筑只得卖房还债。
2017年4月,张某与曹某就保定路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之后,张某意识到自己被“套路贷”遂报警求助。2020年9月,曹某之子曹大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事判决中认定曹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曹大对张某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环。
2022年5月,张某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保定路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其胜诉。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保定路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
因张某与李某再婚后一直是由李某负担家中开销,且李某还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拿回保定路房屋,故张某在2020年11月20日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定路房屋归两人所有,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房屋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承诺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后会分给李某一半产权。
然而等张某拿回房屋后,不仅未遵守之前的诺言,反而还在2023年11月22日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言明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由其妹妹张华继承。订立遗嘱后不到一周,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征收,最终获得货币补偿450余万元。2024年5月18日,张某不幸去世。
李某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征收之前已经享有一半房屋产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剩余一半要求依法继承。
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张某之父张福以及张华三人均认为,《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保定路房屋仍在曹某名下,故协议无效,且张某拿回房屋后,并未将李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产权人,故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遗嘱,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张华所有。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经约定保定路房屋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并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协议签订后,张某亦至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华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针对张华等人提出的赠与未完成的抗辩,法院则指出李某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基于张某的赠与,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已经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后,张华、张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