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联动治理。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这是自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6年对治理高额彩礼作出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整治婚俗陋习、深化移风易俗、夯实乡村治理根基的坚定决心。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均有所不同。2024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对彩礼范围认定、彩礼返还主体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规定,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表示,按照最高法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并没有统一的金额标准,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男方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女方则认为购车款是赠与,不应返还。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因女方答应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才给付购车款。虽然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但男方的行为是以婚姻为目的,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法院最终酌定女方返还部分金额,对其关于购车款系赠与的主张未予支持。
“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蒋月认为,无论是“给不给彩礼”还是“彩礼金额多少”,违背给付人的意愿,单方强行要求将彩礼和结婚捆绑在一起,给付彩礼就结婚、不给付彩礼就不结婚,该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变成违法行为。“如果给付彩礼的价值或者金额明显超出了给付一方的经济能力,甚至导致男方不得不大额借债来支付,那就突破了公共政策的容忍度,为政策法律所不允许。”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经济日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