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记者从湖南高院获悉:小邹出生后几个月时,生母成某便离家出走。
小邹9个月时,生父邹某因无能力抚养,将小邹寄养在养母余某家中,但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小邹被寄养期间,生父支出了小邹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余费用均由养母支出。
2025年4月16日,小邹在22岁时意外溺水死亡,养母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由生父支出了丧葬费用,生母成某未曾到场。因小邹生前与养母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小邹未留遗嘱,涉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小邹的份额作为其遗产一直未做处理,遂酿成本案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生父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养母。
判决:生母未尽抚养义务,不予分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刘俊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因案涉房屋系刘俊与养母王瑶共同共有,两人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份额,加之刘俊与王瑶之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该房屋由刘俊与王瑶等额共有,即各占50%份额。
亲生父母刘志、张梅是被继承人刘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分配权;王瑶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刘俊抚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张梅在刘俊出生后几个月便离家外出,未尽到对刘俊的抚养义务,结合刘俊的实际抚养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张梅不予分配。
对于生父刘志应继承的份额,因刘志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予王瑶,该行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刘俊名下案涉房屋50%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王瑶继承,加之王瑶本身已享有该房屋另50%的所有权,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王瑶所有,王瑶享有该房屋100%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生而不养,难享继承权
法官介绍,父母是抚养子女第一责任人,法律也赋予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生而不养者,不仅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规避。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对失职者给予的否定,也是对守责者颁发的奖章。
本案中,生母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过程,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自襁褓之中即由养母抚养成人。养母虽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双方也未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承担了本应由生母履行的全部抚养责任。据此,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被继承人的生母不予分配遗产,并判决由实际抚养人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九派新闻、纵览新闻、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