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梅姨”落网的消息。刘长是“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俗称“梅姨案)被害人之一的申聪父母申军良、于晓莉所委托的律师,曾参与该案二审。“有些突然,但并不意外。”他说。
在这个因为“梅姨案”而建立的微信群里,多年来,群里的被拐儿童家属、媒体记者、律师等没忘记此案。
“梅姨”落网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定罪量刑?刘长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梅姨将会面临拐卖儿童罪的指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可以为死刑。但如果“梅姨”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梅姨”长期未归案,可能因她过于普通
羊城晚报:张维平落网后首次透露了“梅姨”的存在,但此后关于“梅姨”的身份曾引起争议,您了解的情况是怎样的?您怎么看?
刘长:2021年3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加庭审。庭审中,张维平曾多次陈述提及“梅姨”,并强调其所拐卖的儿童都交给了“梅姨”等。
2021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判决。至此,我作为律师在本案当中的工作告一段落,但我也与社会各界一样,继续关注着“梅姨”的下落。
2020年,警方发布信息称还没有证明“梅姨”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并参与庭审,我相信,“梅姨”确有其人。
首先,从张维平的供述看,其对“梅姨”的年龄、体貌特征等进行了描绘,并提及了“梅姨”的男朋友。在此基础上,侦查机关在紫金县找到了张维平供述情节较为吻合的疑似“梅姨”男朋友的彭某元。而彭某元陈述,其不仅确曾在10多年前交往过一名叫“番冬梅”的女子,而且“番冬梅”曾带过两三个女人到其家过夜,称是给人介绍老婆。这与张维平描绘的“梅姨”曾是“红娘”、专门给人介绍对象吻合。在张维平与彭某元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二人的独立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梅姨”与“番冬梅”极可能是同一个人。
其次,从该案被拐儿童寻找的情况看,截至2020年3月,警方已找到的3名儿童中,有2名都是在紫金县找到,另1名(申聪)是在临近紫金县的梅州找到。3名儿童的流入地均紧邻彭某元所居住的紫金县水墩镇,3个地点当中最远的距离水墩镇60公里,而近的2个地点均距水墩镇仅20多公里。这绝非巧合,一定有一个或多个类似“梅姨”的人物活跃在该地区,从而使得张维平拐卖的儿童能够通过转卖者之手流向收买儿童的家庭。
第三,从文化与历史的角度来看,张维平对“梅姨”的描绘中,“梅姨”既给人介绍婚姻,又给人介绍并抱养小孩并收取报酬,这与封建时代所谓的“牙婆”很像。
梅姨长期未能归案,并非是有超人的反侦查能力,而是因为她过于普通,她存在于历史中、存在于中国大地的寻常巷陌。

“梅姨”将面临拐卖儿童罪指控
羊城晚报:“梅姨”谢某某在该案中扮演了怎么样的角色?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刘长:根据目前警方发布的信息,谢某某对其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办案机关倾向于其是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当中(即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贩卖”行为。因此,梅姨将会面临拐卖儿童罪的指控。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可以为死刑。
此前,张维平曾供述称,其每次拐到小孩后,均与梅姨联系,由梅姨帮忙寻找下家,并且多次随同梅姨到出卖地进行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1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梅姨的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该《意见》第21条当中的“其他帮助”,其本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至于其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具体的刑罚,仍然要根据其到案后办案机关所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判断。
“梅姨”审判时如已满75岁或不判死刑
羊城晚报:根据此前警方公布的信息,2017年时,“梅姨”年龄65岁左右,推算下来,现在的“梅姨”应该已经70多岁了,其年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吗?
刘长:我国刑法有着“矜老恤幼”的理念。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以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规定应当是指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梅姨”的行为时年龄需经办案机关进一步查证。
由于拐卖儿童犯罪是故意犯罪,如果“梅姨”最终被认定为构成拐卖儿童犯罪、且行为时已超过七十五周岁,其仍然应当承担完整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会将其年龄与其行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但并非一定要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如果“梅姨”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文 | 记者 张璐瑶
图 |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