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一对情侣分手后因财务纠纷闹上法庭。谈恋爱期间,男方樊某向女方季某转账69000元,季某转账8000元。分手后,樊某诉请季某偿还61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季某辩称双方曾存在10万元现金借款,案涉转账实为还款,并提交了一段樊某的微信语音为证。语音中樊某用方言说“我还给了你60000元”,但“还”字在方言中“huán”与“hái”读音相近,双方各执一词——若读“huán”则佐证季某说法,若读“hái”则无法直接认定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该语音虽未完全证明季某主张,但已使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产生合理怀疑,而樊某除转账记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认定樊某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很多类似的情形中,一字之差,结果会有天壤之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相关案例也给我们警醒,语言的表述很重要!尤其是在借贷等涉及钱财的情形下,双方都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留存好证据,避免产生歧义与不必要的纠纷。
类似情况还有借条: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荔枝新闻、崇川法院、深圳普法、广州日报)